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实体瘤患者;
2. 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3. 18-70岁,男女不限;
4. 距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 2 周以上;
5. 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6. ECOG 评分 0-1;
7. 生育期的女性妊娠测试为阴性,能够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保证在研究半年内没有生育计划;
8. 能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所有的筛选期实验室检查;
9. 主要脏器功能正常,如心、肝、肾;
10. 血液学指标: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血红蛋白 >=10 g/dL,血小板计数 >=100×10^9/L,总胆红素 <=1.5 倍 ULN,AST 和 ALT <=2.5 倍 ULN,肌酐和尿素氮 <=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或凝血酶原时间 <=1.5×ULN;
11. 无活动性肝炎,无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
12. 类风湿组合检查:C-反应蛋白(CRP)<=10.0 mg/L;抗链球菌溶血素 O(ASO)<500 U;血沉 <=15 mm/h(男)或 20 mm/h(女);
13. 甲状腺功能检查:0.27 mIU/L <= 促甲状腺激素(TSH)<=4.2 mIU/L;3.1 pmol/L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6.8 pmol/L;12 pmol/L <= 血清游离甲状腺激素(FT4)<=22 pmol/L;1.3 nmol/L <= 血清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3)<=3.1 nmol/L;66 nmol/L <= 血清总甲状腺素(TT4)<=181 nmol/L;
14.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1.1~17.6 pmol/L;
15.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目标疾病排除标准: (1) 不可控的脑转移患者; 2. 病史及合并症排除标准: (1) 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 (2)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用过抗肿瘤免疫制剂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干扰素、白介素、胸腺肽、免疫细胞疗法等)治疗的受试者; (3)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少于 4 周(或该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的受试者; (4)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如符合 NYHA 标准 II 级或更高的情况、或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脑缺血、有症状的脑梗塞等)、或开始研究治疗前 1 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排除患有 II 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的受试者; (5)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 >=15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注:首次用药前 1 周内应有稳定的降压方案); (6)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以及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大出血的情况。在首次用药前的 1 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血、每次咯血量达 2.5 mL 或以上者; (7) 筛选期前 3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8)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 (9)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伴有任何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10)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组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1) 患有不可控的癫痫、中枢神经系统紊乱或神经疾病丧失认知能力者; (12) 有脾切除术史者; 3. 其他排除标准: (1) 孕妇或哺乳期女性; (2) 有严重的过敏史或过敏体质者; (3)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慢性酒精或药物滥用史者; (4)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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