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参与者必须自愿参与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参与者的年龄通常在18岁至75岁之间,男女不限,ECOG评分0-2;
3.参与者预期生存时间 ≥ 3个月;
4.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胆道恶性肿瘤;
5.既往接受过一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失败或耐药的复发/转移性胆道恶性肿瘤;
6.在研究期间和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使用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对于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在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进行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7.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检查 中性粒细胞计数 (NEU #) ≥1.0×10^9/L 血小板计数 (PLT) ≥80×10^9/L 血红蛋白浓度 ≥90g/L 肝功能:无肝转移的受试者 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 ≤2.5× 正常上限 (ULN) 丙氨酸转氨酶 (ALT) ≤2.5× 正常上限 (ULN) 总胆红素 (TBIL) ≤1.5×ULN 肝功能: 肝转移受试者 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 ≤5× 正常上限 (ULN) 丙氨酸转氨酶 (ALT) ≤5× 正常上限 (ULN) 肝功能:肝转移或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 总胆红素 (TBIL) ≤2×ULN 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 (CCR) ≥50 mL/min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1.5×ULN;
1.依从性差的患者;
2.有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和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及免疫缺陷;
3.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治疗;
4.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其他抗肿瘤治疗;
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脑卒中病史或颅内出血)、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6.无法控制的高血压,严重心血管疾病或其他严重系统性疾病;
7.不受控制的癫痫、神经功能衰竭或与治疗相关的严重神经功能损害,患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
8.首次给药前5年内或目前存在两种或以上的原发肿瘤,除已经临床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9.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0.研究人员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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