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岁;
2.有明确病理诊断的恶性肿瘤患者;
3.使用化疗药物致吐等级为中高度,化疗方案至少1 周期;
4.KPS 评估>=60分;
5.化疗前 24 小时无恶心、呕吐,未使用其他止吐药物;
6.自愿使用低频止吐仪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合并有心、肝、肾、免疫和造血系统等严重疾病者; 2.孕妇、哺乳期妇女; 3.恶性肿瘤脑转移、颅内压增高、消化道梗阻,严重肝肾功能障碍及脑部肿瘤、脑血管疾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顽固性呕吐者; 4.有植入心脏起搏器、血糖仪、人工耳蜗等金属仪器; 5.对金属过敏或佩带部位皮肤破损者; 6.有认知障碍或精神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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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 — | 山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