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 ≥18 岁,男女不限;
2 .经组织学证实为头颈部(口腔、 口咽、喉、下咽)鳞状细胞癌
3.可手术切除的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标准)的临床分期为 III 期或者 IV 期 且无远处转移的 LA-HNSCC(AJCC 第八版)
4.ECOG PS 评分:0-1 分
5.影像学检查未提示疾病远处转移;
6.预计生存期≥6 月;
7.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 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
1).HB≥80g/L;
2). ANC≥1.0×10^9/L;
3). ≥80×10^9/L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血制品)
1). BIL<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2). ALT 和 AST<2.5ULN。
8 .所有患者进行肿瘤 PD-L1 表达水平(CPS)的检测,将所有 CPS 大于等于 1 的患者 入组。
CPS=(PD-L1 膜染色阳性肿瘤细胞+PD-L1 阳性肿瘤相关免疫细胞)/肿瘤细胞总数量 *100
9 .患者没有已知的免疫系统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可能影响免疫治疗的安全性或效果。患者没有服用免疫抑制剂的历史或正在接受长期免疫抑制 治疗。
10 .患者未接受过针对头颈癌的系统性化疗、放疗或免疫治疗。允许进行局部治疗,如 手术或消融,但必须在入组前至少 4 周完成,患者从该治疗中恢复良好。
11.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 14 天内进行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并且 愿意在试验期间采用可靠的方法避孕;男性受试者需在治疗前开始至最后一次用药后
120 天内采取可靠方式进行避孕
12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 .妊娠或哺乳,或者计划在研究期内妊娠 2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间质性肺炎、 肠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 甲状腺功能亢进,3 、HIV 检测阳性 或有上述疾病病史,或有器官移植史; 4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需要全身 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5 .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介 素-2[IL-2])或仍在 5 个药物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6 .既往 5 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 限性前列腺癌、原位导管癌除外; 7 .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疾病Ⅱ 级或Ⅱ级以上心脏病、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8 .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传染性疾病,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 热(体温>38.5℃); 9 .开始研究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 疗(如预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可入组。 10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 阳性伴肝功能异常且HBV-DNA≥104ml; 丙肝:HCV-RNA≥103/ml 或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 11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了 PD-1/L1 抗体或 CTLA-4 抗体等免疫治疗; 入组前 4 周内接受了化疗或者靶向治疗等; 12 .受试者已经参加或入组前 4 周内完成了其他临床试验; 13 .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 14 .受试者可能需要在研究期间接种疫苗或入组前 4 周内接种了疫苗; 1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其他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的 患者。
| 医院 | 科室 | 城市 | 联系人 | 电话 |
|---|---|---|---|---|
|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 — | 云南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