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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在 DLL3+复发/难治性小细胞肺癌成人受试者中评估GC511B 的安全性、可行性、细胞动力学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首次人体、研究者发起的Ⅰ期开放标签研究

基本信息

注册号/项目编号:ChiCTR2500111823
招募状态:尚未开始
申办方:国家: 中国 省(直辖市): 北京市 市(区县): Country: China Province: Beijing City: 单位(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具体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Institution hospital: Cancer Hospital,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Hospital Address: No.17 Panjiayuan Nan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主要研究者:李宁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研究分期:I期临床试验
研究疾病:复发/难治性小细胞肺癌
目标样本量:1

入选标准

年龄
1. 签署ICF时,受试者必须>=18岁;
受试者类型和疾病特征
2.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
3.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为12周;
4. 在基线时至少有1个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TL。通过CT扫描或MRI进行的肿瘤评估必须在单采前28天内进行;
(1)如果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边界清晰、可根据RECIST v1.1标准测量、且在最近一次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明确的进展,则可将其视为TL;
(2)如在筛选期选择从某一肿瘤病灶中获取活检新鲜样本,则不应将该肿瘤病灶选择为TL,除非在活检至少约2周后进行成像,以留出愈合时间。在仅有一个可测量TL的情况下,获取治疗期间活检组织时应谨慎;
5. 可提供用于评估DLL3表达水平的存档或具有代表性的肿瘤材料;
6. 器官功能良好:
(1)血液功能:
1)血红蛋白>=9 g/dL(筛选评估前2周内未接受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2)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和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6×10^9/L(筛选评估前2周内未使用G-CSF);
3) 血小板计数>=75×10^9/L(筛选评估前2周内未输注血小板或接受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
(2) 肝功能(基于临床研究中心定义的正常值):
1)血清TBL<=1.5×ULN;
2)在不存在肝脏转移的情况下,ALT或AST<=2.5×ULN;在存在肝脏转移的情况下,ALT和AST<=5×ULN;
(3) 肾功能(基于临床研究中心定义的正常值):
1) 血清肌酐<=1.5×ULN,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或使用24小时尿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
2) 尿蛋白<++, 对于基线尿试纸显示蛋白尿>=++的受试者,必须采集24小时尿液,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质含量必须<1 g;
(4) 凝血功能(基于临床研究中心定义的正常值):
1) PT<=1.5×ULN;
2)凝血酶时间<=1.5×ULN;
3) aPTT<=1.5×ULN;
(5) 心功能:
1)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3级;
2) LVEF值为>=50%;
7. 能够建立静脉通路,并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适合采集PBMC;
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处于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期间的高灵敏度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9. 育龄期所有受试者(包括育龄期女性和有伴侣的男性)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CAR-T产品输注末次治疗后2年内或CAR拷贝检测阴性之前(以后发生者为准)采取附录G所述的医学上可接受的高效避孕措施;
10. 在整个治疗期间和CAR-T产品输注末次治疗后2年内或CAR拷贝检测阴性之前(以后发生者为准)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不得捐献精子,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不得捐献卵子;
11. 能够签署ICF(如附录A所述),包括遵从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2. 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程序之前,受试者已提供ICF;
13.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沟通,愿意遵守研究计划,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医学疾病 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间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的女性受试者(无生育能力的女性不需要进行妊娠试验,如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闭经>=12个月); 2.开始单采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疫苗(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苗除外)的受试者; 3.受试者有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病史;受试者接受过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 4.受试者在单采前6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脉/静脉血栓事件或脑血管意外,如深静脉血栓(不包括无症状和未经治疗的肌肉静脉血栓)、肺栓塞、大脑梗死、大脑出血、心肌梗死、心绞痛等;无症状和无需给予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死除外; 5.受试者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和血栓形成倾向(如血友病、凝血紊乱、脾肿大);受试者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受试者需要持续抗血小板治疗; 6.受试者在筛选期间的QTc间期>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受试者有长或短QT综合征的家族史或个人史;受试者有临床显著的室性心律失常史,或目前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或植入除颤器治疗心律失常; 7.受试者患有可能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试验完成的其他疾病,如消化性溃疡、肠梗阻、肠麻痹、肺纤维化、肾衰、未受控的糖尿病等; 8.受试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或进行性感染(受试者可在完成抗感染治疗后2周开始研究治疗); 9.任何自身免疫性神经系统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多发性硬化、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和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神经病。其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例如,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肉状瘤病、肉芽肿伴多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甲亢(格雷夫斯病)或类风湿性关节炎。该标准的例外情况如下: (1)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自身免疫性脱发; (2)受试者患有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例如,桥本甲状腺炎患病后)且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病情稳定; (3)任何无需全身性治疗的慢性炎症性或自身免疫性皮肤病; (4)过去5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受试者可入组本研究,但必须先与研究者磋商; (5)乳糜泻仅通过饮食管理即可得到控制的受试者; 10.受试者已知对环磷酰胺、氟达拉滨有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或存在不耐受情况,或有重度过敏体质;受试者对人血清白蛋白、二甲基亚砜等过敏; 11.活动性或慢性感染疾病,包括: (1) HBV感染,定义为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且HBV-DNA可检出; (2) HCV感染,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可检出; (3) HIV感染,定义为抗HIV(1/2)阳性; (4) 梅毒感染,定义为TPPA阳性且有临床或暴露证据; 既往治疗/合并治疗 12.既往接受过抗肿瘤治疗或参加过临床研究: (1)受试者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或其他基因编辑细胞疗法; (2)受试者在筛选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3)在单采前7天内接受每日剂量>=10 mg的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吸入性糖皮质激素); (4)单采前4周或少于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 (5)在单采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1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CTCAE v5.0的0级或1级(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和研究者认为不可恢复的其他<=2级的长期毒性); 14.既往因出现免疫相关肺炎、垂体或甲状腺功能障碍或胰腺炎等不良反应而停药的受试者; 15.在单采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且尚未完全恢复的受试者(不包括肿瘤活检或穿刺); 16.有间质性肺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17.转化型SCLC受试者; 18.受试者罹患伴有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注:入组前1周内积液不需要引流或已停止引流且积液无显著增加的受试者可参与本研究); 19.脑部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脑部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单采前28天内通过影像学检查证实未出现疾病进展,所有神经病学症状均恢复至基线水平,且单采前28天内未接受过放疗、手术或类固醇治疗,则可考虑入选;应排除罹患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无论临床情况是否稳定; 20.在单采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预期在治疗后可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经过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或经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21.受试者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提示受试者有不适合接受研究治疗的状况或疾病,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使受试者处于高风险中;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对研究的依从性不足,或受试者有其他导致其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因素; 23. 有未受控的精神疾病史或当前诊断的受试者。

研究实施地点

医院 科室 城市 联系人 电话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市

其他信息

信息来源: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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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06
最后更新: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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