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颅外生殖细胞肿瘤。
2.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确诊为复发/难治的颅外生殖细胞肿瘤患者。复发的定义:经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后患者达完全缓解并结束治疗后确定疾病 复发;难治的定义:至少使用过 4个周期一线化疗,按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 准(RECIST 1. 1)评价为疾病进展或《儿童颅外恶性生殖细胞肿瘤诊疗规范 (2021年版)》中定义的以肿瘤标志物升高且维持4周评价为疾病进展。
3.患者必须有 RECIST 1. 1 标准记录的可测量的病灶。
4.年龄>= 2 岁,<=18 岁,无性别限制。
5.Karnofsky 评分(KPS) 70-100% (>12 岁)或 Lansky 评分 70-100% (<=12 岁)。
6.预期生存时间 >=12 周。
7.在启动任何项目相关程序之前,儿童及青少年受试者的父母/监护人能够 理解、同意并签署研究知情同意书(ICF)和适用的儿童同意书;受试者能够 在父母/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表达同意(如适用)。
8.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治疗前 2 周内接受过以下治疗:针对肿瘤的放疗、化疗、分子靶向治疗; 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接种减毒活疫苗。 2.既往接受蒽环类药物治疗累积剂量达到最大计量标准。 3.既往 3个月内接受过抗血管生成类靶向药物的患者如阿帕替尼、帕唑帕尼、舒尼替尼、索拉非尼、贝伐珠单抗、伊马替尼、克唑替尼、法米替 尼、安罗替尼、瑞格非尼、血管内皮抑制素等药物。 4.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5.入组前 3 月内有血栓史且抗凝治疗时间少于6 周。 6.已知的出血倾向,治疗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 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 及以上、脉管炎等;或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 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 肺栓塞等;或需要使用华法林或肝素长期抗凝治疗,或需要长期抗血小 板治疗(阿司匹林>=300 mg/天或氯吡格雷>=75 mg/天)。 7.近期高血压、蛋白尿未得到控制。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 (婴幼儿>100/60mmHg ,学龄前儿童(<6 岁 ) >110/70mmHg ,学龄 期儿童(6-12 岁) >120/80mmHg ,青春期及成人>140/90mmHg)。 8.应用抗癫痫药物。 9.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者骨折,入组前 28 天做过大手术或者前 7 天做过小手术,腹瘘, 胃肠穿孔。 10.合并未控制的重度感染。 11.治疗前的 6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心脏病,包括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 心绞痛等。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分数<50% 、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 括 QTcF 间期男性>450 ms ,女性>470 ms)。 12.治疗前 3 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 13.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 1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且 HBV DNA >= 5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肿瘤巨大、容易溃破出血、肿瘤退缩导致出血等风 险较大的患者。 1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可能混淆研究结果、或 影响受试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严重的糖尿 病、神经或精神疾病等)或其他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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