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恶性肿瘤的患者(肝细胞癌可以没有病理但须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接受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化疗药物、MKIs、VEGFR-TKIs(卡培他滨、索拉非尼、瑞格非尼、卡博替尼、阿帕替尼、安罗替尼、呋喹替尼、仑伐替尼等)等,单药或联合治疗等其它抗肿瘤药物;
3.抗肿瘤治疗治疗后出现II-III度(参考NCI-CTCAE5.0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手足皮肤反应;
4.年龄18-85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5.KPS评分>60分,预生存期>=3个月;
6.意识清楚,对自身疼痛及其它症状有判断和评价能力;
7.治疗前手足皮肤无明显皮肤过敏及其它皮肤疾病影响疗效判断;
8.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合并存在其它手足部位皮肤病变者(如糖尿病引起的手足皮肤破溃、手足部真菌感染、皮肤外伤等),影响疗效判断; 2.妊娠妇女及哺乳期妇女; 3.最近1个月内参与其它手足皮肤反应药物干预研究者; 4.已知对本研究药物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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