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2.预估生存期>3 个月;
3.具有明确的细胞或组织病理学、或影像学等诊断依据,确诊为实体肿瘤患者;
4.抗肿瘤方案:使用一线或二线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s)联合化疗抗肿瘤方案;
5.预期 ICIs 联合化疗>=4 个周期;
6.患者抗肿瘤治疗前 ALT 且 AST<=2×ULN ,同时 TBIL<=1×ULN 且 ALP<= 1.5×ULN;
7.入组前距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至少 3 周(长期口服小分子靶向药物单药治疗 或未累及肝脏的局部放疗除外)。
1.目前乙肝或丙肝病毒处于复制状态,HBV-DNA/HCV-RNA 高于检测范围上限 的患者,或正在使用抗病毒药物;
2.严重低钾血症(K<2.5mmol/L)、高钠血症、心力衰竭(Killip 分级或 NYHA 心功能分级 III 级及以上)、肾功能衰竭患者(肾功能 III 级及以上)和未能控制 的重度高血压患者(高血压 III 级及以上患者);
3.正在联合照射部位累及肝脏的放疗、细胞免疫治疗等其他抗肿瘤治疗;
4.入组前两周内使用过异甘草酸镁或其他口服、静脉保肝类药物、或其他可能影响本研究疗效观察的药物;
5.入组前 3 个月内出现过 3 级及以上肝损伤(CTCAE5.0);
6.四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并使用研究药物;
7.对甘草酸类制剂过敏或不耐受者;
8.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9.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呈阳性,或患有艾滋病、有传染性 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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