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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105联合用药治疗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妇科肿瘤的疗效和安全性的多队列、单中心、探索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注册号/项目编号:ChiCTR2400086368
招募状态:尚未开始
申办方:国家: 中国 省(直辖市): 上海市 市(区县): Country: China Province: Shanghai City: 单位(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具体地址: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Institution hospital: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Cancer Center Address: 270 Dongan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China
主要研究者:杨慧娟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分期:I期+II期
研究疾病:妇科肿瘤
目标样本量:29

入选标准

1. 所有受试者在开始研究相关操作前均需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 签署ICF时≥18周岁,男女均可;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诊断为复发/转移性妇科肿瘤晚期患者(包括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患者、子宫内膜癌和宫颈癌),且既往接受过≥1线系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4.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 ECOG)体能状况评分: 0~1分
5. 在入组前28天内根据RECIST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6. 预期生存期≥3个月。
7. 男性受试者以及育龄期女性必须在开始首剂研究药物到末次研究药物后90天内避孕;
8.首剂研究药物前,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值需要满足要求。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 JS105 组成分过敏的患者,已知对其他研究药物过敏的患者; 2. 既往接受过 PI3K,mTOR或 AKT抑制剂治疗; 3. 首次给药前 4周内参加其他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的随访期; 4.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大型手术或正处于恢复期,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 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末次化疗需待6周;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可以缩短到14 天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放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可以缩短到14 天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内分泌治疗、中药或中成药制剂;不影响疗效评价的前提下,可接受对孤立病灶的局部姑息性治疗(如局部手术或放疗); 6. 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中恢复,定义为未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未恢复至NCI-CTCAEv5.0 的1级水平;合理预期不会被研究药物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脱发、色素沉着等),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以入组; 7.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mRNA 疫苗或腺病毒载体疫苗 8. 存在未经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既往接受过治疗的无症状脑转移的受试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研究: 仅有幕上转移和/或小脑转移(即,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不能有转移);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7 天需停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在脑部定向治疗结束后至随机化入组筛选期时影像学检查与治疗前影像相比(至少间隔 4 周),未发现疾病进展; 如果在筛选期影像发现受试者出现新的无症状脑部转移,则必须接受放射治疗和/或脑部转移灶手术; 9. 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吞咽(服用)或吸收的胃肠道功能不全或胃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疾病,无法控制的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小肠切除术、活动性炎症性肠病史(如克罗恩氏病或溃疡性结肠炎)等); 10. 筛选前一年内急性胰腺炎病史,或慢性胰腺炎病史,或存在胰腺转移; 11. 存在 I 型糖尿病和妊娠期糖尿病病史,以及未控制的 II 型糖尿病; 12.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腔积液(一月一次或更频繁);经过引流后入组前需稳定至少 1 周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稳定的定义为在没有任何干预措施下,胸水没有明确增多); 13. 患者目前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短期的或长期治疗; 14. 合并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a) 持续的或活动性感染、原因不明的发热> 38.5°C(肿瘤性发热受试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研究); b)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 级的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 SBP≥160mmHg 和/或舒张压 DBP≥100mmHg)、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心超提示 LVEF(左室射血分数)<50%、完全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心动过缓(清醒静息心电图心率<50bpm)\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 级房室传导阻滞、室上性心律失常、窦房结性心律失常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 c) 间质性肺炎(ILD)病、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15. 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或近两年曾接受过抗结核病治疗; 16.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患者; 17.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肝受试者定义为基线时 HBsAg 阳性且HBV DNA 拷贝数大于 500 或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的受试者),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 阳性(HCV Ab 阳性且 HCV RNA 阳性); a) 既往 HBV 感染或已治愈的乙肝受试者(定义为 HBcAb 阳性且 HBsAg 阴性)可以入组,这些受试者在随机前需同时检测 HBV DNA 表达,HBV DNA拷贝数须小于 500 或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b) HBsAg 阳性,且 HBV DNA 小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由研究者评估风险,如有需要,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 HBV 治疗避免病毒激活; c)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仅当 HCV RNA PCR 检测结果阴性时可以入组; 18. 妊娠期、哺乳期及在研究期间有妊娠预期的女性患者; 19. 研究者认为可影响方案依从性(如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病史)、或影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吸毒和药物滥用),或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者;

研究实施地点

医院 科室 城市 联系人 电话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上海

其他信息

信息来源: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浏览次数:33
发布日期:2024-06-29
最后更新: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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