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70 岁,性别不限;
2. 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根据《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第四版)(科学出版社)为血液系统肿瘤,包括但不限于 B 细胞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B 细胞急性白血病、T 细胞淋巴瘤、T 细胞急性白血病,并且经标准方案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复发或不适合接受标准方案治疗的患者(复发或难治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章节 4.2)
3. 心、肺、肝、肾无严重器质性病变者(LVEF(左室射血分数)≥50%;总胆红素≤1.5×ULN;谷丙转氨酶(ALT)≤1.5×ULN;谷草转氨酶(AST) ≤1.5×ULN(;血清肌酐≤1.5×ULN 或 CCr>40mL/min);
4. 无严重凝血功能异常者(PT≤1.5×ULN、APTT≤1.5×ULN、TT≤1.5×ULN 和 FIB≥1.0 g/L);
5. 无严重的造血功能异常者(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 /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且筛选前 2 周内未输血小板、红细胞、血红蛋白;
6. 入组前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免疫治疗)后至少 4 周或大于 5 个半衰期;
7. 预期生存时间≥12 周;
8. ECOG 评分≤2 分;
9. 同意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1.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I 级或以下,或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2. 有严重心、肺、肝、肾、消化系统疾病和重要器官慢性疾病者;
3.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患者试验期间拒绝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4. 入选前 6 个月内患急性心肌梗死、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心绞痛或中风等疾病史;
5. 心脏功能受损者(超声波心电图检测射血分数<45%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在两个及以上通道出现心电图 ST 段下移>1 mm 或 T 波倒置;先天的心室或心房心律失常、临床显著的心动过速(>100 次/分钟)、心动过缓(<50次/分钟)、心电图 QTc >450 ms(男性)、QTc >480 ms(女性)或临床显著的心脏疾病(如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6 个月之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等;
6. 有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白血病或精神障碍者;
7. 有器官移植史;
8. 有严重的活动性感染者;
9. 已知对试验药物及其辅料或 HDAC 抑制剂严重过敏;
10. HCV 抗原或抗体阳性、HIV 抗原或抗体阳性,HBsAg 阳性、HBcAb 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 滴度检测≥1×103 IU/mL;
11. 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
12. 近 1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
13.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
| 医院 | 科室 | 城市 | 联系人 | 电话 |
|---|---|---|---|---|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 | 四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