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为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胆道恶性肿瘤,包括胆管癌和胆囊癌,排除壶腹部癌。
2.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3.预计生存期≥3个月;
4.ECOG 评分0-1分;
5.有至少1处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 标准;
6.既往未接受过针对胆道恶性肿瘤的局部或全身系统性治疗,如果受试者接受过辅助治疗,则肿瘤复发或疾病进展必须发生在完成末次辅助治疗后至少12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入组前14天内相关检查指标满足以下要求:血红蛋白 ≥ 90 g/L(14天内未输血);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血小板计数≥ 100×109/L;总胆红素 ≤ 1.5×ULN(正常值上限);血谷丙转氨酶(ALT)或血谷草转氨酶(AST) ≤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 ≤ 5×ULN;内生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心脏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8.签署知情同意书且依从性好,家属同意配合接受生存随访。
1.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以根治为目的接受过治疗的恶性肿瘤,并且在首次给药前≥5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较低 b. 充分治疗过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无疾病证据的恶性雀斑样痣 c. 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
2.四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3.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韦格纳综合征[如,肉芽肿血管炎、格雷氏病、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和葡萄膜炎])。该标准有以下例外: a. 白癜风或脱发患者 b. 接受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如,桥本氏甲状腺炎后) c. 任何不需要进行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患者 d. 可纳入近5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患者,但是仅在咨询研究医生后方可纳入 e. 仅依靠饮食即可控制的乳糜泻患者;
4.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 2000 IU/ML)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表面抗体[HCsAb]检测结果呈阳性,HVC-RNA阳性)的受试者;
5.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或活动性感染(除上述HBV或HCV外)、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可控制的糖尿病、不可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活动性ILD、伴有腹泻的严重慢性GI疾病、或患有可能限制对研究要求的依从性、导致AE风险显著增加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病/社会问题状况;
6.对于女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绝经后的患者,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的患者;
7.有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8.有临床症状,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
9.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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