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2.经标准治疗后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不适合手术切除或术后有残余病灶的复发/进展的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实体瘤脑转移;
3. 至少有一个中枢神经系统可测量病灶;
4. KPS>=60分;
5.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6. 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7. 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 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 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史(除了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和其他在过去5年内没有治疗也得到有效控制的恶性肿瘤和研究者认为可以从该临床试验中获益的双原发肿瘤); 2. 有严重脑疝或脑疝发生风险的脑肿瘤患者; 3. 入组前经颅脑CT或MRI扫描发现有活动性出血; 4. 无法进行颅脑MRI检查者(比如安装有起搏器,不可取金属假牙,对MRI造影剂过敏等); 5. 需要接受抗病毒或抗菌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严重感染者; 6. 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或需要抗HSV治疗; 7.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HCV RNA检测阳性; 8. 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仍需频繁抽取腹水; 9. 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0.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患者除外; 11. 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严重的其他疾病,例如间质性肺炎、肾脏衰竭、急性胰腺炎等; 1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化疗(前6周内使用过亚硝基脲类和丝裂霉素C;或前2周内使用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任何抗肿瘤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者; 扩展阶段:脑部病灶的末次放疗距离基线核磁至少90天;末次贝伐珠单抗距离基线核磁至少28天;如果基线核磁距离脑部病灶的末次放射治疗时间小于90天,当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时,仍可纳入: (1)研究者确认的进展性肿瘤在原放疗靶区之外,或 (2)原放疗靶区的进展性病灶通过活检或切除的组织学证实为肿瘤,或 (3)基线期的病灶增大,经核医学成像、磁共振波谱或磁共振灌注成像结果确认与真实的进展性疾病相符,而不是假性进展或放射性坏死。 1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或使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1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研究药物者; 1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类固醇(>5mg/天地塞米松或等量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7.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和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注射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使用过抗HSV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伐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膦甲酸钠、利巴韦林)或在使用研究药物前2天内使用过,或使用研究药物后2天内计划使用对HSV有一定作用的其他抗病毒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拉米夫定、齐多夫定、恩曲他滨、替诺福韦、阿德福韦酯、依法韦伦、奈韦拉平、沙奎那韦、金刚烷胺、恩夫韦地、马拉韦罗); 19. 有异体器官、骨髓移植或干细胞移植史的患者; 20. 既往曾接受过HSV类溶瘤病毒治疗; 21. 脑炎、多发性硬化症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既往史; 22.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23.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irAE等级≥3级,无症状、经或不经过皮质类固醇治疗可控制的≥3级irAE除外; 2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5. 已知或怀疑对YST-02或对抗 HSV 药物(阿昔洛韦)过敏者; 26. 依从性差者; 2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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