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 18岁,≤65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患者。
2.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包括:胰腺癌、肝癌、胆管癌、结直肠癌,以胰腺癌为优先),对标准疗法失败且出现疾病进展。
3.明确有至少一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版要求的可测量的病灶;如果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放疗、消融、血管介入等)的病灶是唯一病灶,则必须有该病灶疾病进展的明确影像学依据。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分~2分。
5.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14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须符合下述标准:
(1)血液学:血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血红蛋白≥ 90 g/L(实验室检查前14天未输血、未使用血液制品、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造血刺激因子);
(2)肝脏功能:血清总胆红素≤3.0×正常值上限(ULN);无肝转移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有肝转移或为肝癌患者时,ALT和AST≤5.0×ULN;
(3)肾脏功能: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尿常规检查示尿蛋白< 2+;若尿蛋白≥2+,24小时尿蛋白定量应<1 g;
(5)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6.预期生存期至少为3个月。
7.血清妊娠检查阴性(如果为女性患者)。
8.育龄女性受试者/患者或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患者应自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至少1个月至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禁欲等。
9.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1级(脱发、皮肤色素改变或≤2级的神经毒性除外);
2.过去5年内,罹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3.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已获批的系统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洗脱期为2周)、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洗脱期也为4周)、激素治疗、中药治疗(说明书有明确抗肿瘤适应证的中药治疗,首次用药前经过1周洗脱期即可)等;
4.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包括超过25%骨髓放疗);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60天内进行近距离放疗(如植入放射粒子);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放疗;
5.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05月0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骨折;
6.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的时间段为准)使用过禁止的合并用药;
7.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8.目前存在不能控制的恶性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定义为经研究者判断不能通过利尿剂或者穿刺的方法得到有效控制);
9.目前存在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10.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或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体温>38.5℃);
11.目前存在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
12.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2个月内具有血栓或明显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2个月内出血>30 mL,出现呕血、黑粪、便血)、咯血(4周内>5 mL的新鲜血液);
13.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或深静脉血栓;或者12个月内发生过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卒中事件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4.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5.既往和目前存在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16.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活动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乙肝病毒(HBV)DNA>1×10^3拷贝/mL或者>200 IU/mL;已知丙肝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1×10^3拷贝/mL],或其它肝炎、有临床意义的中重度肝硬化;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8.符合下列任一条心脏功能相关标准:
(1)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传导异常,需要临床干预;
(2)静息状态下,心电图(ECG)检查QT间期(QTcF)>480 msec;
注:如ECG不能直接显示QTcF结果,请使用下述公式进行计算:QTcF=QT/3√RR;
(3)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距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的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III/IV级充血性心衰、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等;
19.已知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
20.已知对研究药物相关成分有过敏史;
21.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4周内参加了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患者;
22.目前存在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或者状况;
23.因其他原因,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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