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病理证实为口腔恶性肿瘤并接受放疗,年龄>18岁,没有肿瘤复发;
2.Karnofsky(KPS)功能状态评分≥60分,预计生存6个月以上;
3.知情同意后愿意参加且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能进行正常交流(言语或书面)的患者;
4.患者计划调强放疗,有或没有同步化疗/诱导治疗;没有摘除腮腺或腮腺导管结扎,尽力限制双侧腮腺的剂量,一侧腮腺平均剂量低于20Gy或两侧平均剂量低于25Gy。
1.放疗前由其他疾病(如干燥综合征或其他已知口干的潜在系统性疾病)引起的口干症;
2.患者既往接受过头颈部放疗(包括涎瘘);
3.治疗期间采取本法以外的其他治疗方法者,不能坚持完成疗程者等;
4.有精神疾病者,带有心脏起搏器者,有心脑血管疾病者,癫痫患者,妊娠妇女,下肢疾病无法选穴者及对穴位贴过敏者;
5.目前有使用的唾液替代药物,如果患者正在使用任何唾液替代品,则要求他们在收集唾液和问卷数据前至少24小时内不要使用该产品;
6.正在服用氨磷汀、胆碱能受体激动剂药物(如皮罗卡平、西维美林),或其他已知会影响唾液的药物功能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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