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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1032治疗晚期实体肿瘤的I/IIa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注册号/项目编号:ChiCTR2200060628
招募状态:尚未开始
申办方: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者:郭晔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分期:I期+II期
研究疾病:晚期实体瘤
目标样本量:200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周岁(含边界值);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局部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的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3.1)I 期剂量递增研究: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等;
3.2)I期初步剂量扩展试验、IIa期剂量扩展试验和固定剂量试验: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食管癌、胰腺癌、其他瘤种(胆道恶性肿瘤、结直肠癌、黏液性卵巢癌等),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 CLDN18.2 表达阳性(IHC:肿瘤细胞膜任意强度染色,阳性细胞比例≥1%) ;
4)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4.1)血液系统(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4.1.1)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4.1.2)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4.1.3)血红蛋白(Hb)≥ 90 g/L;
4.2)肝功能:
4.2.1)总胆红素(TBIL)≤ 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受试者应 ≤3×ULN;
4.2.2)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 ≤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骨转移受试者除外);
4.3)肾功能:
4.3.1)血清肌酐 ≤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 ×体重[kg]×[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 88.4 μmol/L);
4.3.2)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 < 1 g,则可以接受;
4.4)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ULN;
5) 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见附录 1);
6) 预期生存期≥12 周;
7) I 期剂量递增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 期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 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
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 受试者应提供研究治疗前 24 个月内的归档肿瘤组织标本,用于CLDN18.2 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8.1) I 期剂量递增研究:尽量获得肿瘤组织标本;
8.2) 初步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如无法获得归档标本,须在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活检采集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受试者须在筛选期获得 CLDN18.2 表达结果,阳性方可入组。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2) 既往接受过 4-1BB 单/双抗等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治疗;
3)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DN18.2 单/双抗或细胞治疗;
4) 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自身免疫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或者 HBcAb 阳性,且 HBV-DNA > 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6) 存在以下胃肠道症状:
6.1)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存在不可控制的呕吐;
6.2)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存在需治疗的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6.3)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存在活动性结肠炎,包括感染性、放射性、缺血性肠炎;
6.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胃出血或胃穿孔风险;
7)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 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9) 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0)目前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11)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 型糖尿病患者;
12)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NCI-CTCAE V5.0 等级评价 ≤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4)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4.1)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4.2)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4.3)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也需除外: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2 周内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或仍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2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7 天内接受过重要器官(如脑、肝、肺)姑息性放
疗;
14.4)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系统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4.5)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使用过静脉广谱抗生素≥7 天(仅适用于 I期初步剂量扩展、IIa 期剂量扩展、固定剂量研究);
14.6)开始研究治疗前3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 T 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PD-L1、LAG3 单/双抗等)(仅适用于 I 期部分;
15)开始研究治疗前 3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出血;
16)开始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适用于 IIa 期);
17)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需长期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s);
19)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9.1)存在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19.2)经 Fridericia法校正的 QT间期(QTcF)均值,男性>450 ms,或女性>470 ms;
19.3)开始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9.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 II 级(见附录 2),
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9.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9.6)存在任何可能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或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20)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1)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2)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23)活动性梅毒感染;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 AE 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研究实施地点

医院 科室 城市 联系人 电话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

其他信息

信息来源: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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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6
最后更新: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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