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完全了解本试验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4.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5.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6.预期生存期≥12周;
7.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或可测量肿瘤病灶;
8.所有受试者应在筛选期进行新鲜肿瘤病灶活检;如无法进行活检,应提供距离开始研究治疗最近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分析;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5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5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 ;
2.I期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免疫共刺激分子激动剂,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3.既往接受免疫治疗者,发生过≥3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
4.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
5.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局部放疗引起的除外;
6.在开始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接受过重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
(4)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
7.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8.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
9.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
10.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
11.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12.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3.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4.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18.活动性梅毒感染;
19.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20.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试验用药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AE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 医院 | 科室 | 城市 | 联系人 | 电话 |
|---|---|---|---|---|
| 上海市东方医院 | — | 上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