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HLA检测和新生抗原检测前,需核实受试者满足带*的入选标准(传染病检测允许与HLA分型同时进行):
1.*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2.*必须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肿瘤,至少有一个肿瘤病灶可测量(依据RECIST1.1标准);
3.HLA分型为HLA-A0201/1101/2402(至少含有其中一个分型);
4.有石蜡包埋的肿瘤组织/切片或者活检肿瘤组织(对具有容易采样的肿瘤病灶且同意进行活检的受试者建议进行活检获取组织),这些组织经基因测序数据合格,并且肿瘤新生抗原筛选合格;
5.入组前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并符合以下瘤种要求:
(1)新生抗原阳性的晚期实体瘤(以晚期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肾癌为主)晚期黑色素瘤:二线治疗失败;
(2)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无驱动基因,二线治疗失败;
(3)晚期肾癌:二线治疗失败;
备注:系统性标准治疗手段参考我国“中国临床肿瘤学会”发布的2021版《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等诊疗指南》推荐。
6.*自愿参加临床研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7.*ECOG评分≤1分;
8.具备满足单采或者静脉采血静脉通路;
9.*研究者预期其生存时间≥6个月;
10.受试者愿意试验研究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可靠方法避孕,且育龄妇女血妊娠检测阴性;
11.实验室检查结果及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1)*HIV抗体阴性;梅毒螺旋体阴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阴性;乙肝病毒DNA检测值低于正常值上限;
(2)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白细胞计数(WBC)≥3×10^9/L,淋巴细胞绝对值(LYM)≥0.8×10^9/L,血小板总数(PLT)≥80×10^9/L,血红蛋白浓度(HGB)≥90g/L;
(3)血生化: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3倍的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或肝癌患者ALT和AST≤5倍ULN);血清肌酐≤1.5倍ULN;总胆红素≤1.5倍ULN,或有吉伯特氏综合症(Gilberts Syndrome)的患者总胆红素<3倍ULN;
(4)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国际化标准比值(INR)≤1.5倍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5)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
(1)接受过的任何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等其他抗肿瘤治疗,已经过4周洗脱期,且毒副反应恢复至1级或更低(除去脱发、白癜风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
(2)3周内如果经历大手术治疗,不良反应均已恢复至1级或更低;
(3)接受过任何抗体药物治疗后主要器官免疫毒性已恢复至1级或更低,PD-1抗体洗脱期达8周,CTLA-4抗体和其它免疫检查点抗体已经过6周的洗脱期。
受试者进行HLA检测和新生抗原检测前,需核实受试者不满足带*的排除标准:
1.*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2.*对本研究中使用的细胞及任何药物有严重的速发型过敏史者;
3.*有脏器移植史者;
4.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临床未稳定者,或急性脑膜炎者(除外已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并且临床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
临床稳定需要满足:单采前至少4周内,
(1)无新发脑病灶或原病灶无扩大(MRI证实);
(2)受试者无激素治疗至少2周;
(3)无新发神经系统症状并且原神经系统症状已经恢复正常;
5.*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患者或有具有经研究者判定为不适合本研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相关神经病变、多发性硬化、格林-巴利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结缔组织疾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在内的炎症性肠病(除外白癜风、湿疹、I型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和其他关节病患者,干燥综合征和用局部药物控制的牛皮癣患者);
6.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或感染性疾病,例如在入组前2周内发生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急性活动性感染者;
7.患有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病、急性肺疾病,或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具有临床意义(例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如脑血管意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不稳定性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为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不能用药物控制、心电图在连续3次(每次间隔至少5分钟)结果显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且存在经研究者判定影响后续细胞治疗的异常,或精神疾病和药物滥用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受试者危险性或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情况;
8.受试者因某种状况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4周内及在研究期间计划接受糖皮质激素(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10mg/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则排除此类受试者;
备注: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时,允许使用强的松或同等药物剂量≤10mg/天的肾上腺药物替代给药;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全身吸收程度极低)。
9.受试者因某种状况在进行淋巴细胞清除预处理给药前4周内及在研究期间计划接受免疫调节药物(如干扰素、GM-CSF、胸腺肽、丙种球蛋白、白细胞介素等);
10.*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不能依从研究方案的要求;
11.经测序检出存在抗原呈递、抗原识别、细胞杀伤相关基因功能缺陷者;
12.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已明显得到治愈的恶性肿瘤、或者可治愈癌症,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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