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患者年龄18~75岁;
2. 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Ⅳ期转移性恶性实体瘤患者;
3. 患者ECOG评分≦2分,预计生存时间≧3月;
4. 1.0×10^9/L≤白细胞≤4.0×10^9/L,或NLR≤4,血红蛋白≧100g/L,血小板≧80×10^9/L,无肝转移患者血清转氨酶不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5倍,肝转移患者血清转氨酶不高于正常值上限的5倍,血清胆红素水平不高于正常值上限1.5倍;血清肌酐水平不高于正常值上限1.5倍;
5. 至少有2个经CT或MRI可测量的病灶;
6.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 对治疗药物过敏或高敏体质患者、有自身免疫性性疾病患者;
2. 仅有不可测量的病灶,如胸腹水、癌性淋巴管炎、弥漫性肝侵犯、骨转移;无可测量病灶或病灶不可评估者;
3. 妊娠、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但拒绝采取避孕措施者;
4. 未控制的有症状的脑转移或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主观症状者;
5. 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者;
6. 有影响给药、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病人有不可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紊乱或因精神病丧失自知力者,生理性或病理性营养不良、慢性腹泻、恶液质患者;
7. 有完全性或不完全性肠梗阻患者;
8. 有严重的心脏病或病史者,包括:有记录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高危性不能控制的心率失常、需药物治疗的心绞痛、临床明确的心脏瓣膜病、严重心肌梗塞病史及顽固性高血压;
9. 严重不可控制的感染;
10.酒精和/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判断依从性差者;
11.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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