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18 岁;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诊断为 HER2 阳性的消化道肿瘤;
3. HER-2 阳性定义:对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病灶评估的 IHC3+ 或 IHC2+伴 ISH(或 FISH)+(经所在试验中心的研究者审核确认)。
4. 无严重的肝肾功能损伤,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ANC >= 1.5x10^9/L;
(2)PLT >= 90x10^9/L;
(3)Hb >= 90 g/L;
(4)TBIL <= 1xULN;
(5)ALT 和 AST <= 1.5xULN,ALP <= 2.5xULN;
(6)对于有肝转移灶者,ALT 和 AST <= 5xULN;
(7)BUN 和 Cr <= 1x ULN 且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8)LVEF >= 50%;
(9)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
(10)INR <= 1.5xULN,APTT <= 1.5x ULN。
5. 东部肿瘤协作组行为状态评分(ECOG PS)为 0 或 1;
6. 研究者评估认为患者能遵照方案要求;
7. 签署知情同意文件。
1. 对治疗药物过敏或高敏体质患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2.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 胸水和腹水);
3. 使用类固醇治疗超过 50 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
4. 在使用第一剂研究药物治疗之前 30 天内进行放疗(2 周内, 如果是对外周骨转移进行姑息治疗并从所有毒性中恢复);
5. 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主观症状者;
6. 经研究者判断,凝血功能异常有临床意义,具有出血倾向或 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7. 以前接受的治疗存在残留毒性(例如,等级 ≥ 2 的血液系统、 心血管系统或神经毒性)。允许存在脱发;
8.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 多种因素;
9. 在入组前 5 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消化道肿瘤之外),之前 曾以根治为目的进行治疗的子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状或基 底细胞癌除外;
10. 妊娠、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但拒绝采取避孕措施者;
11. 有严重的心脏病或病史者,包括:有记录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病史、高危性不能控制的心率失常、需药物治疗的心绞痛、 临床明确的心脏瓣膜病、严重心肌梗塞病史及顽固性高血 压;
12. 曾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
1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 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未临床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14. 研究者判定其他不适合纳入研究的情况。
| 医院 | 科室 | 城市 | 联系人 | 电话 |
|---|---|---|---|---|
|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 — | 江苏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