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2.既往标准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若患者在治疗结束后出现疾病进展还需要满足既往系统治疗≥3个周期;胃及胃食管结合处腺癌患者需既往使用过曲妥珠单抗,其他肿瘤需接受过至少一线的标准化疗±靶向治疗。
3.标准治疗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Ⅳ级血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或≥Ⅱ级的心、肝、肾等主要脏器的损害,经医生确认不可再接受标准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4.病理证实的胃及胃食管结合处腺癌,RAS野生型且BRAF野生型结直肠腺癌,食管鳞癌或腺癌,以及除上述肿瘤以外的非乳腺癌的实体恶性肿瘤(注:RAS野生型指KRAS及NARS第2-4外显子野生型,BRAF野生型指BRAF V600E野生型)。
5.癌组织病理明确为HER2阳性:包括IHC2+/ISH+、IHC 3+或者HER2突变(NGS法、PCR法、Sanger法、质谱测序等测定方法获得的结果均可接受)。
6.ECOG评分:0-1分。
7.复发或转移性疾病,依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存在。
8.预计生存期≥12周者。
9.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表达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肿瘤组织,无法提供新近取得组织的受试者可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既往接受过抗靶点治疗的受试者,须提供最近一次抗靶点治疗之后的肿瘤组织样本,样本类型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块,或未染色的FFPE肿瘤组织切片(不少于6张)。
10.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血常规:ANC≥1.5×10^9/L;PLT≥90×10^9/L;Hb≥90 g/L;
(2)血生化:TBIL≤1.5×ULN;ALT和AST≤2×ULN;对于有肝转移灶者,ALT和AST≤5×ULN;BUN和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3)心脏彩超:LVEF≥50%;
(4)12导联心电图 :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
11.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功能。
12.育龄期妇女及配偶愿意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用药后1年内避孕。
13.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有良好的依从性并愿意配合随访。
1.基线期左心射血分数(LVEF)< 50%(由超声心动或MUGA测量);
2.既往接受过靶向HER2的小分子抑制剂者;
3.过去2周内曾进行过系统治疗包括免疫治疗,生物治疗,以及任何临床试验药物者;
4.患者出现不可控制的中枢转移及经颅脑CT或MRI检查确诊,存在脑部肿瘤病灶需要脱水治疗或放疗者(放疗后1月复查稳定的脑转移患者除外);
5.存在因任何既往的治疗/操作导致的>1级的未解决的毒性(CTC-AE,除外脱发、贫血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
6.严重感染以及其他严重的全身性疾病;
7.长期或高剂量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吸入类固醇或短期口服类固醇以抵抗呕吐或促进食欲是允许的);
8.存在>2级(CTC-AE)的持续感染;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有器官移植病史的患者;
9.存在≥3级(CTC-AE)的出血事件等凝血机制障碍的证据或病史;
10.已知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丙型肝炎感染;
11.肠梗阻及其他影响口服药物或口服药物吸收者;
12.入组时仍存在无法纠正的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和低镁血症;
13.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14.临床有症状的活动性冠心病,心肌病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NYHA ) III-IV; 未良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临床有症状的心脏瓣膜疾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或高危性心率失常;
15.经研究者综合判断病情后,认为不适合参与本次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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