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的纳入标准
1)年龄在18至75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细胞学及影像学确诊的晚期肝细胞肝癌(不可手术或转移性)并缺乏标准治疗或不具备标准治疗条件的患者;
3)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B级;
4)PET-CT检查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按RECIST1.1标准);
5)入组前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后至少4周或大于5个半衰期;姑息性手术后1个月以上;
6)预期生存时间≥3月;
7)终末期肝病模型(MELD)评分<9分;
8)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试验开始至结束期间进行PET-CT检查;
9)无其他抗肿瘤伴随治疗(包括类固醇药物);
10)ECOG评分≤2;
11)血清白蛋白≥30g/L,血清ALT≤190U/L,AST≤200 U/L,血清TBIL≤1.5×ULN,电解质正常或经过治疗后达到正常,蛋白尿=0~1+,血肌酐≤1.5×ULN;
12)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HB≥ 80g/L;ANC≥1.5×10^9/L;PLT ≥70×10^9/L;
13)患者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肺癌的纳入标准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已签署知情同意;
2)年龄:18~75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病理学及影像学诊断为晚期肺癌患者;
4)按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标准,体能状态为0~2分;
5)预期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6)根据RECIST1.1版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PET-CT可测量病灶,要求最长径≥10 mm(若为淋巴结,则要求短轴≥15 mm)(脑转移病灶不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
7)受试者必须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实验室检查结果:骨髓储备基本正常: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血小板≥100×10^9/L ,以及血红蛋白≥80g/L;肝脏功能基本正常:血清中白蛋白≥3.0 g/dL ;胆红素≤1.5 ×ULN,ALT 和AST ≤2.5 ×ULN,如有肝转移,则ALT 或AST≤5×ULN;肾功能正常:肌酐≤1.5 倍ULN 或24 小时肌酐清除率≥60 mL/min;凝血功能基本正常:INR≤1.5 ×ULN,APTT ≤1.5 ×ULN;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心电图基本正常,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8)患者必须从之前的治疗毒性中恢复至≤1级,除了脱发和2级既往含铂治疗相关神经病变(CTCAE 5.0);
9)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试验开始至结束期间进行PET-CT检查。
其他恶性实体肿瘤的纳入标准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已签署知情同意;
2)年龄:18~75周岁的患者;
3)病理学诊断为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4)按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标准,体能状态为0~2分;
5)预期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6)根据RECIST1.1版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PET-CT可测量病灶,要求最长径≥10 mm(若为淋巴结,则要求短轴≥15 mm)(脑转移病灶不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
7)受试者必须具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入组前符合下列实验室检查结果:骨髓储备基本正常: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血小板≥100×10^9/L ,以及血红蛋白≥80g/L;肝脏功能基本正常:血清中白蛋白≥3.0 g/dL ;胆红素≤1.5×ULN,ALT 和AST ≤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 或AST≤5×ULN;肾功能正常:肌酐≤1.5 倍ULN 或24 小时肌酐清除率≥60 mL/min;凝血功能基本正常:INR≤1.5 ×ULN,APTT ≤1.5 ×ULN;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心电图基本正常,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8)患者必须从之前的治疗毒性中恢复至≤1级,除了脱发和2级既往含铂治疗相关神经病变(CTCAE 5.0);
9)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试验开始至结束期间进行PET-CT检查。
肝癌的排除标准
1)严重肝硬化,肝萎缩,门静脉高压,中等量以上腹水;
2)既往有肝移植病史;
3)弥漫型肝癌,门静脉主干出现癌栓或肝阻塞性黄疸以及肝功能衰竭,出现难以控制的肝性脑病;
4)二重癌及多重癌患者;
5)有活动性上消化道溃疡、明显呕吐、慢性腹泻、肠梗阻、吸收障碍等或其他已知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患者;
6)之前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I级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7)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PT>16s、APTT>43s、TT>21s、INR≥2)、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8)同时服用可能延长QTc和/或 Tdp的药物或影响药物代谢的药物(如镇静剂);
9)疑似药物及其代谢物或其药用辅料有过敏史者;
10)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或试验期间不愿意避孕者;
11)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者;
12)脑转移、脑膜转移或各种精神障碍者;
13)肾小球滤过率明显异常者(内生肌酐清除率<60ml/min,血清肌酐≥1.5×ULN);
14)正在接受广谱抗病毒药物治疗,如金刚烷胺、阿昔洛韦、更昔洛韦、利巴韦林等;抗乙肝病毒治疗患者需停药3天;
15)自身免疫疾病者;
16)HIV、HCV、HDV感染者;
17)在试验前3月内参加了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正在进行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肺癌的排除标准:
1)对药用辅料有过敏史者;
2)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服用过其他正在临床试验的药物,正在进行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3)除了肺癌之外,近5年内还被诊断有另外一种恶性肿瘤者(不包括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原位癌);
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在所有情况下,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
5)受试者具有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导致明显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因素;
6)无法控制的慢性系统性合并疾病(如严重的慢性肺部,肝脏,肾脏或心脏疾病);
7)按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8)基线期心电图QTc 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9)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的与临床研究相关的问题(例如物质滥用,不受控制的精神病状态,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和/或心包积液,不受控的并发症,包括活动性感染、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
10)存在间质性肺病、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的既往病史,或者任何临床活性期间质性肺病证据;
11)受试者正处于急性感染期并需要药物治疗、抗病毒治疗;
12)受试者HIV、HBV 和HCV检测阳性(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13)经研究者判断,客观条件(包括患者心理状态,家庭关系,社会因素或地域因素等)使患者无法完成计划研究的或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
1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5)自身免疫疾病。
其他恶性实体肿瘤的排除标准:
1)对药用辅料有过敏史者;
2)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服用过其他正在临床试验的药物,正在进行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
3)近5年内还被诊断有另外一种恶性实体肿瘤者(不包括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原位癌);
4)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在所有情况下,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
5)受试者具有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导致明显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因素;
6)无法控制的慢性系统性合并疾病(如严重的慢性肺部,肝脏,肾脏或心脏疾病);
7)按NYHA标准,III~IV 级心功能不全者;
8)基线期心电图QTc 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9)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的与临床研究相关的问题(例如物质滥用,不受控制的精神病状态,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和/或心包积液,不受控的并发症,包括活动性感染、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
10)受试者正处于急性感染期并需要药物治疗、抗病毒治疗;
12)受试者HIV、HBV 和HCV检测阳性(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13)经研究者判断,客观条件(包括患者心理状态,家庭关系,社会因素或地域因素等)使患者无法完成计划研究的或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
1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5)自身免疫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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