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 18-75岁,女性;
2、经病理组织学确诊为乳腺癌;
3、临床分期为 ⅡA-ⅢC期患者,且有新辅助化疗适应症;
4、具有可测量的乳腺原发病灶(根据 RECIST v1.1);
5、体力状况 ECOG PS:0-1;
6、初次治疗;
7、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骨髓功能:血液中性粒细胞( ANC)绝对计数 ≥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 HB)≥90g/L; 肝脏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STB)、结合胆红素( CB)≤正常值上限( ULN)×1.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ULN×2.5; 肾脏功能:血清肌酐( Cr)≤ULN;内生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应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研究期间及治疗后六个月内避孕;
9、患者自愿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辅助检查发现远处转移;
2、妊娠期和哺乳期乳腺癌
3、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包括内科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BP≥160/95mmHg)、不稳定性心绞痛、过去6月内存在心肌梗死病史、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级、严重的心律失常以及心包积液等;
4、患有精神疾病,依从性差;
5、化疗前临床腋窝阴性或临床腋窝阳性但穿刺未见癌转移,拟化疗后行前哨淋巴结活检者;
6、乳腺病灶多发,无法准确定位者;
7、局部皮肤破溃或炎性乳腺癌;
8、隐匿性乳腺癌;
9、新辅助化疗后无法手术患者;
10、对纳米炭过敏者;
11、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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