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或女性,年龄为18~75岁;
2.PS评分≤2分;
3.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4.经病理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高分化鳞癌或非鳞状细胞癌,包括肉瘤、腺样囊性癌、嗅母细胞瘤、粘液表皮样癌等;原发肿瘤手术无法根治者;
5.具有可测量病灶: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靶病灶,如果证实发生明显进展,并符合RECIST1.1标准,也可选做靶病灶);
6.既往未接受抗肿瘤治疗,其中包括过抗血管生成治疗,如帕唑帕尼、舒尼替尼、索拉菲尼、瑞戈非尼等;
7.足够的肝功能: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倍正常值上限(ULN);碱性磷酸酶≤5倍正常值上限(ULN);
8.足够的肾功能:肌酐清除率≥80 mL/min;
9.足够的血液功能: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2×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并且血红蛋白≥9g/dL;
10.无严重心、肺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11.育龄妇女必须已经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在入组前7天内妊娠试验(血清或尿液)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并愿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治疗药物后6月内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对于男性,需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8周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或已手术绝育;
12.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可以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无法耐受抗肿瘤治疗;
2.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但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
3.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
4.在入组前6个月内患者临床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协会(NYHA)II级或更高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的心律失常需要治疗的(包括QT间期≥440 ms),或心脏射血分数<50%者,II级或更高的外周血管疾病;
5.凝血功能异常(INR>1.5或凝血酶原时间(PT)>ULN+4秒或APTT>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6.入组前2月存在明显的咯鲜血、或每日咯血量达2.5ml或以上;
7.入组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例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或患有脉管炎;存在已知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
8.入组前12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
9.入组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伴有严重、不能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0.有明显影响口服药吸收的因素;
11.入组前6个月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12.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量≥1.0g;
13.有临床症状、需要对症处理的浆膜腔积液;
14.活动性感染需要抗微生物治疗;
15.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包括原发性脑瘤,未经标准药物治疗的癫痫发作,任何脑转移或有脑血管意外(CVA,中风)、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或6个月内有蛛网膜下出血病史;
16.入组前4周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7.既往或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无癌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以及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18.接受过VEGFR抑制剂,如帕唑帕尼、舒尼替尼、索拉菲尼、瑞戈非尼等者;
19.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
20.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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