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18岁;
2.ECOG PS 评分:0-1分;
3.经病理组织学证实的儿童恶性肿瘤患者,包括霍奇金淋巴瘤、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 NK/T细胞淋巴瘤、鼻咽癌、恶性黑色素瘤、神经母细胞瘤、肝母细胞瘤、肉瘤、脑瘤等;
4.经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患者;
5.必须具有至少一个RECIST或WHO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变;
6.预计生存时间≥6个月;
7.心脏功能:
a) 心脏彩超检测 LVEF≥ 50%;
b) EKG提示无心肌缺血表现;
c) 入组前没有需要药物干预的心律失常病史;
8.患者必须完全从所有先前抗癌化疗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复;
a)骨髓抑制化疗:末次骨髓抑制化疗后至少21天(如果前期使用亚硝基脲,则为42天);
b)化疗以外的试验性药物或抗癌疗法:不可在计划开始使用信迪利单抗的前28天内使用,必须明确从该疗法的临床显著毒性中完全恢复;
c)免疫治疗:完成任何类型的免疫治疗(类固醇除外)后至少42天,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和肿瘤疫苗;
d)X线治疗(XRT):局部姑息性XRT(小范围口)后至少14天;如果为其他实质性骨髓(BM)照射,包括前期放射性碘化间碘苯甲胍(131I-MIBG)治疗,则必须至少结束42天;
e)无全身照射(TBI)的干细胞输注:无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的证据,移植或干细胞输注后必须至少结束56天;
9.以前接受过CTLA-4抗体的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能容许入组
a.最后一次给药12周以上;
b.无严重免疫相关不良事件的病史(CTCAE V4.03 G3或G4);
10.对于已知未累及BM的患者: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b)血小板计数≥100.0×109/L;
c)血红蛋白≥90 g/L;
11.肝肾功能需符合以下标准:
a)胆红素(结合+非结合的总和)≤2.5×正常值上限(ULN)(对应于年龄),已证实为Gilbert's综合症的患者可根据研究者判断是否入组;
b)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c)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30 mL/min/1.73 m2或血清肌酐(Cr)≤1.5×ULN;
12.在参与研究期间,能够依从门诊治疗、实验室监测和必要的临床访视;
13.儿童或青少年受试者的父母/监护人有能力在启动任何方案相关程序前理解、同意和签署研究知情同意书(ICF)和适用的儿童同意表;在父母/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受试者有能力表达同意意见(适用时)。
1) 接受过抗PD-1或抗-PD-L1单抗或者相关通路的靶向药物;
2) 已知对PD-1单抗或其任何辅料过敏;已知有变态反应性疾病病史或为严重过敏体质者;
3) 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除外:治愈且在研究入选前3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
4)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等;除外:无症状的脑转移(放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和/或手术切除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疗)。
5)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者腹水;
6) 既往治疗的毒性仍>1级(CTCAE V4.03标准),除外脱发和神经毒性;
7) 有精神障碍史者;
8) 经询问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9) 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病史者;
10) 需要用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或需要按具有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 mg/日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全身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的合并症。
11)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控制的乳糜泻、或者如无外界刺激因素则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
12) 既往患有或现患有活动性结核感染者;
13) 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4) 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做过搭桥、支架手术;满足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给药前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 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15) 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活动性出血等;
16) Anti-HIV、TP-Ab、HCV-Ab 阳性;HBV-Ag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
17) 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FT3、FT4、T3、T4);
18) 给药前28天内或治疗期间预期有大手术;
19) 给药前4周、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给药5个月内预期会给与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20) 给药前 30 天内,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药物治疗;
2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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