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名日期;
2.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 ECOG体能状态必须为0~2分(参考附录一);
4. 预期生存期≥12周;
5. 剂量递增和剂量探索部分:接受过≥1次既往标准抗肿瘤治疗;
剂量扩展部分:
1). 复发或难治性CLL / SLL:确诊为CLL / SLL,复发指患者达到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6个月后疾病进展(PD);难治指治疗失败(未获PR)或最后1次化疗后<6个月PD;
2). 复发或难治性MCL:确诊为MCL,复发指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后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种方案含利妥昔单抗;难治指经含利妥昔单抗方案(联合化疗或单药)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6个月内疾病进展;
6.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成熟B细胞淋巴瘤,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淋巴浆细胞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LPL/WM)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等;
7. 对于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受试者,需提供经免疫组化检测确定的分子分型结果;
8. 对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需提供病理报告、血清免疫固定电泳报告等结果,经由主要研究者审阅后确认入组;
9. 具有可测量病灶(对于SLL、MCL、FL、DLBCL,要求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对于CLL,外周血白血病细胞≥5.0×10^9/L;对于WM,IgM﹥2×ULN);
10. 根据IWCLL2008标准,通过流式细胞术或组织病理确诊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
11. 骨髓功能基本正常(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包括:
1). ANC≥1.0×10^9/L(CLL/SLL、MCL、MZL、FL、DLBC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0.5×10^9/L);
2). 血小板计数≥75×10^9/L(CLL/SLL、MCL、MZL、FL、DLBC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50×10^9/L);
3). Hgb≥8.0g/dL(WM受试者、CLL受试者伴骨髓侵润者则需≥7.0g/dL);
12. 肾功能基本正常,包括:
血清肌酐≤1.5ULN或估计肌酐清除率≥60mL/min(按实地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13. 肝功能基本正常:
1). 血清总胆红素≤1.5ULN(除非有证据表明受试者患有Gilbert综合征或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则≤3.0ULN);
2).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5.0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的改变影响到肝脏);
3). 碱性磷酸酶(ALP) ≤2.5ULN(≤5ULN,发生骨转移时);
14.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0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ULN+10S;凝血酶原时间(PT)≤ULN+3S;
15. 有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对于伴侣为有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90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既往放、化疗的毒副反应恢复至≤1级或转归至基线值或被判定不可逆(脱发和≤ NCI-CTCAE5.0标准2级神经毒性除外);
1. 曾接受过具有相同机制化合物(BTK抑制剂)的治疗;
2.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3. 伴有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浸润;
4. 首剂研究药物前4周内曾接受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
5.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中药或其它临床研究治疗);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接受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30mg/天)抗肿瘤治疗;
6. 正在使用CYP3A4、CYP2C19的强抑制剂或诱导剂药物;
7.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8. 既往或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9. 病毒学检查:HBsAg阳性且HBV-DNA检测≥检测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检测正常值上限;HIV抗体阳性;
10. 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发现活动性感染;
11. 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1).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6个月内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Ⅲ或Ⅳ级心衰)、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原发性心肌病(如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限制型心肌病、未定型心肌病);
3).有临床意义的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QTc间期(3次均值)﹥470msec(女性)或﹥450msec(男性),QTcF=QT/(RR^0.33);
4).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服用药物后静息坐位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2. 进入研究前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3. 进入研究时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获得完全缓解﹥5年的黑色素瘤除外);
14. 受试者无法吞咽,或有处于活跃状态的胃肠道炎症、慢性腹泻、已知的憩室病或曾接受胃切除术或胃束带。但曾接受质子泵抑制剂治疗的胃食管反流病是允许的;
15. 既往患有慢性胰腺炎,或其他胰腺疾病,或血淀粉酶高于3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16.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现阶段有生育计划的患者;
17. 受试者有其他严重/重度急性或慢性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1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经研究者判断的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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