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接受IMRT根治性放疗或术后辅助放疗的初治鼻咽癌、口咽癌、下咽癌、声门上型喉癌;
2. 入组前未接受过放疗;
3. 治疗前无口干症状,腮腺功能正常,无腮腺基础疾病;
4. 男性或非妊娠、哺乳期女性;
5. 年龄 18~70 岁;
6. 无远处转移证据(M0);
7. 卡氏评分≥70分(见附录I);
8. 充足的骨髓功能,血液学检查: 白细胞记数≥4×10E9/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E9/L;血小板记数≥100×10E9/L;血红蛋白≥90g/L;
9. 血生化检查:正常的肝功能(或总胆红素、AST、ALT≤2.5倍正常值上限);正常的肾功能(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1.5 倍正常值上限);
10. 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1. 既往头颈部放疗史; 2. 治疗前有口干或腮腺功能受损:肿瘤侵犯腮腺、患腮腺炎或腮腺肿瘤等疾病、曾 行腮腺手术或接受过有可能影响腮腺功能的相关治疗; 3. 原发肿瘤或者颈部淋巴结巨大,预计无法达到本研究剂量限制标准; 4. 曾患或现患其它肿瘤,其原发部位或组织学上与此研究评估的肿瘤不相同者。除 外宫颈原位癌、治愈的基底细胞癌,膀胱表面肿瘤[Ta,Tis&T1],或者任何距离研究 入组超过 3 年的已治愈的肿瘤; 5. 病人同时患有其他未控制的严重疾病,如感染性疾病、风湿疾病、代谢疾病等; 6. 患者不依从或研究者认为患者不能够完成整个研究; 7. 心、脑、肺等重要器官功能异常者。 8. 预防性使用阿米福汀、毛果芸香碱类药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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