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满18-7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 明确诊断为HCC,BCLC分期为C期。
3) 预期存活时间大于3个月。
4) 肝功能分级B,无肝性脑病。
5)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6) ECOG 体力状态 0-2。
7) 基线期实验室检查(筛选期间允许进行重复实验室检查来评估受试者的资格,研究治疗之前,实验室结果必须在方案范围内)
·嗜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白细胞计数>1.9×10^9
·血小板计数>100×10^9
·Hgb > 8.0 g/dL(<8.0g/dL时,血红蛋白值稳定,受试者的心血管处于稳定状态,没有症状,经研究者判断能够经受肝动脉置管操作程序)
·ALT和AST≤5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总胆红素(TBiL)≤3.0ng/dL,或者<2.5倍ULN
备注:如果临床上有指证,受试者可以接受血小板或浓缩RBC输注,在条件经治疗之后,可以重新进行评估。
8) 自愿参与本研究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
9) 能够接受治疗和随访,包括受试者需要在入组中心接受治疗。
10) 育龄女性受试者必须采取可接受的措施,尽量降低试验期间怀孕的可能性。育龄女性受试者治疗前48小时内血清或尿妊娠结果必须为阴性。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HIV/AIDS感染。
3) 有活动性感染,在研究治疗之前即刻体温>38.3℃,入组前1月内曾使用抗生素治疗。
4) 存在以下既往疾病或伴随疾病受试者:
·受试者确诊为严重的自体免疫性疾病长期(超过2个月)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类固醇类),或免疫介导的症状性疾病,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血管炎(如韦格纳肉芽肿病);
·既往被诊断为自身免疫引起的运动神经元病受试者;
·既往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受试者;
·患有任何精神疾病,包括痴呆、精神状态改变,可能会影响本研究治疗的受试者;
·经研究判定患有严重不可控疾病,可能会影响本研究治疗的受试者;
·既往5年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
5) 正在使用全身类固醇或类固醇吸入剂进行治疗的受试者。
6) 既往使用过基因治疗药物的受试者。
7) 既往使用过肿瘤免疫治疗(CIK、DC、DC-CIK、LAK治疗)且治疗结束至筛选时小于28天的受试者。
8) 对免疫治疗或相关药物过敏的受试者。
9) 对碘造影剂过敏的受试者。
10) 心衰≥2级(NYHA)或高血压由标准治疗无法控制,需要特殊治疗的受试者。
11) 患有不稳定或活动性的消化性溃疡或消化道出血的受试者
12)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准备接受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3) 需要抗凝(华法林或肝素)的受试者。
14) 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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