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病理确诊的骨与软组织肉瘤受试者,适合接受AI方案化疗;
2) 年龄≥10岁,<70岁;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 0-1,截肢者可放宽到2分;预计生存期>6个月;
3) 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 血常规(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 G-CSF、未使用药物纠正):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 PLT)≥ 100×10^9/L;血红蛋白( Hb)≥90 g/L;
b) 血生化: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60 ml/min;总胆红素(TBIL)≤1.5×ULN;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2.5×ULN,肝转移受试者应≤5×ULN;
c)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 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d) 尿常规: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则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示蛋白质必须≤1g;
4) 心电图、心脏B超检查患者心脏功能正常;
5) 经本人同意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并有能力遵从计划的访视、研究治疗、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程序。
1) 纽约心脏协会(NYHA)评分认定II级以上心脏病患者(含II级)的患者,或LVEF < 50%;
2) 患有精神或神经系统疾患或不配合者;
3)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
4) 妊娠妇女或哺乳期妇女,或计划在参加此项研究期间或末次使用研究药物后一年内怀孕的患者;
5)研究者认为参加试验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例如危害其健康)或者会妨碍试验方案评价的任何情况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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