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经病理或细胞学确诊的中晚期恶性肿瘤患者;②伴有中、重度癌性躯体痛(NRS评分≥4分),需药物治疗者;③心、肝、肾脏功能无严重障碍;④年龄35-75岁;⑤无智力及精神障碍,语言表达能力正常,对自身疼痛及一般状况有判断能力,且能合作评价疼痛及生活质量内容等;⑥了解并同意接受该项治疗,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①不符合以上纳入标准者;②孕妇或哺乳期妇女;③曾有药物滥用或药物成瘾史者;④皮肤过敏性疾病患者;⑤具有非癌性疼痛因素或内脏性疼痛者;⑥疼痛部位在3处及以上者;⑦正在接受放疗或化疗者。
| 医院 | 科室 | 城市 | 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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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友好医院 | — | 北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