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病理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2. 缺乏常规有效治疗方法或经常规方法治疗失败或复发,含曾经接受过紫杉醇治疗者;
3. 年龄18~65岁,男女不限;
4. 身体状况评分ECOG 0~1分(见附件二),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5. 受试者无主要器官的功能障碍,心、肝、肾、骨髓等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6. 受试者以往接受过其它抗肿瘤药物治疗时,需经30天以上的清除期;
7. 生育期受试者能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最好有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
9. 自愿受试,依从性好,并获得书面知情同意。
1. 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等;
2.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3. 治疗前4周内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
4. 患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传染病;
5. 对蓖麻油严重过敏体质者;
6. 不能使用激素治疗者,如糖尿病患者;
7. 患有不易控制的精神病史者;
8. 依从性差的患者;
9.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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